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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1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0〕100号 发文日期 2020-05-13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5-13 21: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A类

  陈海霞代表:

  《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的几点建议》(第13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好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移交税务部门征缴以来,残保金的征收效率显著提升,收入总量也显著增长,为我省残疾人生活、康复、培训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有力促进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代表在建议中提到: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建议政府落实完善相关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此,我局已积极贯彻落实,主要措施有: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残疾人就业除可享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

  享受针对残疾人的特定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增值税方面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福建省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1.2019年4月4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包含残疾大学生,下同),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在国家扣减税额的基础上上浮了20%(由12000上浮到14400)。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重点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在国家扣减税额的基础上上浮了30%(由6000元上浮到7800元)。

  2.2019年8月1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规定:对残疾人员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月26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将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标准从1500元上调为5000元。

  二、积极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依法依规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惠及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加强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费政策宣传解读,让残疾人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时,我局还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政策诉求与建议,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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