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1-10166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6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1〕38号 | 发文日期 | 2021-03-25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1-03-26 11: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C类
福建省商务厅:
张丽代表提出的《关于拓展市场采购贸易业态打造全球消费品集采中心的建议》(第146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认真落实外贸新业态有关税收政策
2020年,我局认真落实市场采购贸易涉及增值税“免征不退”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全省纵深试点,确保“无票免税”政策落实到位。在切实抓好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免税管理的同时,力促泉州晋江国际鞋纺城纳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2020年12月15日,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完成了晋江国际鞋纺城纳入市场采购贸易免税管理系统现场验收,全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累计市场经营备案户有1103家,150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累计申报办理免税出口额46亿美元,为促进我省外贸稳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零售出口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综试区内企业,其他企业不能参照执行。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并鉴于市场采购贸易企业在税前扣除凭证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将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若有最新政策出台,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积极促进福建省外贸新业态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曾钟滔
联 系 人:张中安
联系电话:0591-87098289,1365695610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