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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9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2〕44号 发文日期 2022-03-14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9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15 0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钟亮生等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支持闽粤赣苏区省界改革试验区(武平、 永定、长汀)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1295号)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一)自贸区政策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发〔2015〕20号印发), 我省自贸试验区政策的实施范围为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 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适用全国范围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 116号)规定“自 2016年1月 1日起, 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上述文件的实施,有力缓解了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负担,极大激励了其创业热情,人才来闽发展环境得到了明显优化。

  (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 国家陆续出台了如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款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根据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 2022年, 国家将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预计全年减税、退税约2.5万亿。 闽粤赣苏区省界改革试验区(武平、永定、长汀)入园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 省税务局无权对闽粤赣苏区省界改革试验区(武平、永定、长汀)入园企业执行自贸区税收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认真落实落细各项惠及老区、苏区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对闽粤赣苏区省界改革试验区发展规划相关涉税政策的支持。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陈慕斌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18060599630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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