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2-00312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607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2〕97号 | 发文日期 | 2022-05-10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2-05-17 09: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薛从福代表:
《关于驱动烘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第1607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烘焙产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近年来, 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今年全国“两会”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将惠及福建省烘焙食品行业, 主要包括: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自2022年1月 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该部分实际税率 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自 2021年1月 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该部分实际税率2.5%。
(三)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2〕2号),自 2022年1月 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 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自2019年10月 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抵减应纳税额。
此外,烘焙产业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将有助于激励烘焙产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的有关涉税建议。 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 助推我省烘焙产业高质量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陈慕斌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 87098241, 18060599630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