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418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3〕3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08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3-03-12 16: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吴明等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扶持和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建议》(第161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及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近年来,为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三是普惠性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例如: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托育机构,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等。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们的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依法依规积极为市场主体减负,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我省托育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