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576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6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3〕64号 | 发文日期 | 2023-04-1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朱谷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建议》(第1336号)收悉。 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持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根据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将进一步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现行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等措施,该延续的延续、该优化的优化。2023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主要如下:
一是自 2023年1月 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是自 2023年1月 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是自2023年5月1日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五是自 2023年1月 1日起至2027年12月 31日,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各项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为市场主体减负工作。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您的涉税建议, 并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出台我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下一步,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积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陈慕斌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