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580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83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3〕11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6-28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3-06-30 09: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陆盛彪代表:
《关于提高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与大中型电站上网同价的建议》 (第1283号)已收悉。 现就您有关“降低小水电税收的征收比率”的涉税建议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小水电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关于扶持小水电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征收率从原6%降至3%。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助力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健康发展。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征收率从原3%降至1%。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继续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小水电行业涉税政策诉求与建议, 共同推动小水电行业健康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 虹
联系电话: 0591-63118797,1366506631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