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581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89号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3〕90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04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3-05-06 09: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陈晋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人才政策的措施建议》(第1489号)收悉。 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人才工作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工作, 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省级以上单位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我省在贯彻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也有对相关政策进行补充明确, 如《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 10号)对省政府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11〕76号)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引进人才补助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极大激励了相关人才的创新创业热情,人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您提出的“省级A 类、 B类人才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建议,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 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您所提出的有关涉税建议, 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 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努力为福建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领导署名: 郑孝真
联系人:郭腾辉
联系电话: 0591-87098321, 1885972985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