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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102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0〕143号 发文日期 2020-07-09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102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09 21: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A

   卓新荣委员:

  关于将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政策扩展至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议》(202010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1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我省福州、泉州两市获批。从支持平潭进一步开放开发出发,我局多方面积极争取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提请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主动向管委会汇报,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得到管委会领导的首肯。

  二是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送审稿)》后,积极配合商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是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联合省财政厅、商务厅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指导福州地区跨境电商综试区企业用好现行税收政策,促使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货物“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发挥效应,促进包括福州、泉州等地在内的我省跨境电商综试区融合发展,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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