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0-03078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3143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0〕137号 | 发文日期 | 2020-07-0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0-07-09 21: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陈思暐委员:
《关于促进港澳青年人才来闽就业的建议》(20203143号)收悉。对委员有关降低引进港澳青年人才个税负担的涉税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已出台惠及港澳青年人才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来闽就业的港澳青年人才,只要一个纳税年度在大陆累计居住满183天,达到居民纳税人条件,即可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的税收待遇。考虑我国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已将基础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同样降低了来闽就业的港澳青年人才个税税负水平。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等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无需将境外的收入与在大陆的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如此,我们仍将从促进港澳青年人才来闽就业出发,加强税收调研与分析,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所提涉税建议,争取为来闽港澳青年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同时,我局还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力度,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落实惠及港澳青年人才就业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关于财政补贴或返还的解释说明
委员有关“直接使用财政手段给予个税补贴,特别是超过其本人在香港或澳门负担的部分个税直接补贴或返还”和“增加对引进港澳青年人才企业的补贴”等建议,为财政方面的奖励措施,均属于财政职能,不属于税务部门权限范围,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推进此项工作。
非常感谢委员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港澳青年人才来闽就业创业。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 静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