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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2143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闽税函〔2024〕141号 发文日期 2024-04-29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214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30 16: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许庆良委员:

  《关于社会建设上促进就业创业的提案》 (20242143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创业就业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大财税政策对创业就业的支持力度, 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支持特定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重点群体人员相关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脱贫人口 (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下同)、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 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残疾人相关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免征增值税。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征标准为: 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 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5.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 但未达到1.6%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税收优惠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3年1月1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集成电路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税权高度集中, 除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外,《立法法》未授权地方政府、省以下财税部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的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营造支持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 0591-87098241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4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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