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4-00004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2131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4〕163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4-05-30 16: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答复类别: A类
俞凯委员: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提高人口生育率的提案》
(20242131号) 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优化生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2月,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确纳税人年满三岁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相关支出扣除标准。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家庭教育负担,着力解决群众生育养育的急难愁盼问题。
2021年6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这是党中央、 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2022年3月,国务院印发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 〔2022〕8号), 明确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相关支出的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作为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生育养育的鼓励和照顾。
202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 13号, 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明确提高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的支出负担,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缓解人民群众的生育压力。
综上, 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与完善, 与优化生育政策相衔接。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税权高度集中, 除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外, 《立法法》未授权地方政府、省以下财税部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现行惠及优化生育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 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 如有最新税收政策出台, 也将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郭腾辉
联系电话: 0591-87098321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