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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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00000035990122/2019-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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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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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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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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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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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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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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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四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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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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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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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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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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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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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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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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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四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1-19 15: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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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票据云服务平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闽税函〔2019〕131号)有关备案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新增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第四批)
电子发票平台名称:票据云服务平台;电子发票平台所属公司名称: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对购销双方全部免费。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三、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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