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4-00004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4〕183号 | 发文日期 | 2024-06-28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4-07-10 15: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重要部署,福建省税务部门决定全面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即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现将《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予以公布。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为契机,不断提升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我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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