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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发文日期 2022-12-20
关键词 医疗保险;申报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1 09: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委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登记及费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应至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方可至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已参保的缴费人在申报时发现无有效缴费信息的,应至医保部门重新确认参保登记信息。 

  特定人群(含新生儿、政策性补助对象、其他特殊身份或具有特殊缴费政策的群体)应缴费额及征缴期限的核定,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并将数据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相关信息,组织费款申报和征收工作。 

  二、缴费期限 

  经省医保、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期限如下: 

  (一)正常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延长缴费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三)补缴期:费款所属保期当年3月1日至11月1日。 

  缴费期限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渠道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线上渠道 

  1.税务端渠道: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2.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或相关微信公众号; 

  3.第三方平台:云闪付APP、支付宝、微信; 

  4.地方政务APP:闽政通、e福州、漳州通、e三明、惠民宝、掌上南平、e龙岩、I宁德等。 

  (二)线下渠道 

  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和自助办税终端、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上述缴费渠道如有变化,由税务机关及渠道管理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缴费查询 

  缴费人申报缴费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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