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574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明溪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2—202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闽财税〔2023〕2号 | 发文日期 | 2023-02-23 | ||||
关键词 |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明溪县红十字会
2.东山县红十字会
3.平和县红十字会
4.华安县红十字会
5.泉州市鲤城区红十字会
6.泉州市洛江区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