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5-00397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确认永安市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闽财税〔2025〕13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24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5-09-29 17: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1. 2026—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2. 2025—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9月24日
附件1
2026—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序号 |
群众团体名称 |
1 |
永安市红十字会 |
2 |
宁德市蕉城区红十字会 |
3 |
福州市马尾区红十字会 |
4 |
上杭县红十字会 |
5 |
屏南县红十字会 |
6 |
福州市仓山区红十字会 |
附件2.
2025—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序号 |
群众团体名称 |
1 |
顺昌县红十字会 |
2 |
浦城县红十字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