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1-10184 |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泉州鑫星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权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闽税函〔2021〕93号 | 发文日期 | 2021-05-26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发布时间:2021-05-27 11: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停止泉州鑫星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权的请示》(泉税发〔2021〕2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泉州鑫星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一年。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