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8-00062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18-06-15 13: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印花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并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内容延续《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并将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补充新增为制定依据。
第二条内容延续“原《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并该条及“原《办法》”中有关“地方税务机关”修订为“税务机关”。
第三条将“原《办法》”第三条中的我省核定比例(附表一)内容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将“原《办法》”第三条中的我省核定比例(附表一)以外的内容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内容,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的规定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内容,将“原《办法》”第七条施行时间作为修订后的办法第六条,并相应修改施行时间。
此外,将“原《办法》”第四、第五、第六条删除。其中:第四、第五条内容在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中已有明确;第六条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文已全文废止。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