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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9-01-10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11 17: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一、公告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减轻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税负担、简并申报次数,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度难关,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执行时间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例:某企业原为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属期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6月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本公告下发后,其预缴申报时间和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下:  

申报时间

  所属期

  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2019年1月申报期

  2018年12月

  6万元

  2019年2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9年1月企业所得税

  2019年3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9年2月企业所得税

  2019年4月申报期

  2019年1月-3月

  24万元

  2019年5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9年4月企业所得税

  2019年6月申报期

   

  根据本公告按季度预缴,无需申报预缴所属期2019年5月企业所得税

  2019年7月申报期

  2019年4月—6月

  33万元

  以后其它月份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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