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0-00716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20-03-27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0-04-12 15: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自201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质效,参照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进行修订,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二手车发票使用范围。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七条进行如下修改:
1.“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中“非增值税纳税人”修改为“其他纳税人”。
2.取消限定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才能代开二手车发票的规定。
3.明确“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方,还应提供自行开具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在哪一环节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向谁提供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