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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福州市、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0-04-09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福州市、泉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0 15: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商福建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其它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5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出口发票开具

  公告第九条的内容解决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发票开具问题。

  (五)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特殊规定,与现有的出口免税项目不同,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在税收管理上有所区别,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三、《公告》施行日期

  2020410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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