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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1-12-27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0 10: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间税务执法结果互认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明确了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本要求和原则等相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一般涉税违法裁量基准”“涉嫌犯罪违法裁量基准”两部分,计10类49项,其中:税务登记7项、帐簿管理4项、纳税申报2项、税款征收8项、税务检查2项、发票管理16项、票证管理3项、纳税担保2项、税务协助4项、税务代理1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正)、《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基准。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21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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