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繁體版|无障碍

今天是:

索引号 113500000035990122/2022-00091
有效性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2-05-0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5 11: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商福建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10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其它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行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30天后5月30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漳州、莆田、龙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