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2-00165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22-06-07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2-06-07 09: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等文件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进行修订,现重新制定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布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二)明确纳税人申请“增量”、“增版”事宜。
(三)明确纳税人按卷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四)发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具。
(五)明确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具体内容及管理要求。
(六)明确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货物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简称小额应税销售行为)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事项。
(七)明确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用的增值税发票。
(八)明确电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