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568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3-12-31 16: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el.totalview}} 次
一、制定目的
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征收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等法律及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发本公告,重申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划分、缴费对象、参保缴费流程、年度缴费期限、缴费渠道等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指导意见及五部委落实指导意见,对参保登记和费款征收等部门职责予以明确。
(二)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缴费人”)指年满16周岁、已在福建省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未领取待遇的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缴费人不包括在校学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有效信息完成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后,由缴费人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四)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期限(申报缴费期和集中扣费期)予以明确。只要缴费人在每年的缴费期限内申报缴费,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五)缴费人自主申报缴费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具体如下:线上渠道包括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税务部门正式公布的其他第三方平台等;线下渠道包括办税服务大厅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缴费人选择银行协议扣款缴费方式的,须先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或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银行扣款账户并签订扣款协议,然后在扣款账户中存入足额应缴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将在集中扣费期内发起批量扣款缴费业务。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