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8-00245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17-09-22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精神,本中心已于9月1日起开始办理本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办理
1.规程施行前后未经原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程规定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办理行政登记,其中本月20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没有办理行政登记的事务所,请尽快于10月31日前到本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2.因金三系统限制,办理行政登记须是在金三系统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避免多趟往返,请新所办理行政登记前务必确认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3.新所办理行政登记时,请携带《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版表格可通过本网页的“表格下载”板块下载。为提高工作效率,请下载人员信息模板(见附件),录入信息后刻制成光盘随纸质表格一同提交(此非必要条件,如能配合,将提高本中心工作效率,减轻工作人员重新录入的工作量。)
二、原审批过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办理
规程施行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10月31日前到本中心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受理时须携带《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领新证时还应携带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办理换证。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人电话
地址:福州市铜盘路32号(省国税局东大楼1309室)
联系人:曾晟罡 0591-87098989,高玮 0591-87098599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