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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标题 关于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7-09-22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9-22 08: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精神,本中心已于9月1日起开始办理本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办理

    1.规程施行前后未经原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按规程规定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办理行政登记,其中本月20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没有办理行政登记的事务所,请尽快于10月31日前到本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2.因金三系统限制,办理行政登记须是在金三系统中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避免多趟往返,请新所办理行政登记前务必确认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3.新所办理行政登记时,请携带《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版表格可通过本网页的“表格下载”板块下载。为提高工作效率,请下载人员信息模板(见附件),录入信息后刻制成光盘随纸质表格一同提交(此非必要条件,如能配合,将提高本中心工作效率,减轻工作人员重新录入的工作量。)

    二、原审批过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办理

    规程施行前已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10月31日前到本中心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受理时须携带《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领新证时还应携带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办理换证。

    三、办理地址及联系人电话

    地址:福州市铜盘路32号(省国税局东大楼1309室)

    联系人:曾晟罡 0591-87098989,高玮 0591-87098599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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