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税下河限改〔2025〕8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税下河限改〔2025〕86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税下河限改〔2025〕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霄县税务局下河税务分局 202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霄县税务局下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税下河限改〔2025〕864号
云霄县柳达百货店(纳税人识别号:92350622MA8TYJQF37):
你(单位)2021-10-01 至 2024-12-31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10-01 至 2024-12-31 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21-10-01 至 2024-12-3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七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