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税下河限改〔2025〕8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税下河限改〔2025〕86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税下河限改〔2025〕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霄县税务局下河税务分局 202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霄县税务局下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云税下河限改〔2025〕865号
云霄县柳达百货店(纳税人识别号:92350622MA8TYJQF37):
你(单位)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具体事实为2024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在销售“一次性筷子”时,收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23.8元,但未依法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以下整改:
1.对上述未开具发票的交易,依法向付款方补开对应发票,需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开具发票,并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
2.整理并记录本次未开具发票业务的详细情况,包括业务发生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