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诏税强扣〔2025〕1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
2025年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诏税强扣〔2025〕1号
诏安嘉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624791780946):
鉴于你(单位)(地址:深桥镇政府前座办公楼119-120)所属期2007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累计欠缴各项税费(大写)柒佰柒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贰角(¥:7767545.20 )元,经多次催缴和催告,均未履行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2月1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中国银行诏安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1667407052500978,35001667407052501504,40655838213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柒佰柒拾陆万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贰角(¥7767545.20)
滞 纳 金(大写):壹仟捌佰叁拾万叁仟捌佰玖拾贰元贰角捌分(¥18303892.28)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仟陆佰零柒万壹仟肆佰叁拾柒元肆角捌分(¥26071437.4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