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海利水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6247463904987):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四都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诏税四都强催〔202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四都税务分局
2025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四都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诏税四都强催〔2025〕2号
福建省诏安县海利水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6247463904987):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诏税四都通〔2025〕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所属期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共计(大写)肆佰肆拾捌万叁佰玖拾捌元玖角伍分(¥:4,480,398.95),应追回出口退税(大写)壹仟肆佰玖拾捌万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壹角(¥:14,987,794.1),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宏魁
联系电话:18059832588
地址:诏安县四都镇外埕村630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宏魁(闽税征350624240016)、陈朝辉(闽税征350624190019)
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四都税务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