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备注:
发文日期:
发布时间:2018-10-24 09: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明确:(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计征方法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