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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1—096  附加税(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6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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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2

 

4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2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福建税务APP办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其中(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7.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0.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1.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13.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福建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如纳税人本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即可享受50%的税额幅度的减征。进入申报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系统自动带出为“是”,【减征政策时间起】、【减征政策时间止】自动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自动带出,【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默认勾选,均不可修改。未汇算清缴的一般纳税人,则【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置空,【减征政策适用主体】、【减征政策时间起】、【减征政策时间止】、【减免性质代码】、【减征比例】、【减征额】都显示为空。有标黄必录提示。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1.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具体模块同上。

2.福建税务APP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福建税务APP,按照【办税】-【申报缴税】-【消费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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