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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09  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6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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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车船税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烟叶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应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环境保护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一条、第九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福建税务APP办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福建省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1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13.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4.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5.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16.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7.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8.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的扣除项目金额与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果有差异的,应当在审核结果通知书下达后的次月15日内办理更正申报。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转让剩余房地产的,实行按月申报,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0.转让旧房的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1.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2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23.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2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25.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26.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28.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如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政策,则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择“是”,系统自动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减征额;如纳税人本期存在其他减免事项,在“税源明细表”中选择填写减免性质,系统自动带出减免税额。

29.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福建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如纳税人本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即可享受50%的税额幅度的减征。进入申报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系统自动带出为“是”,【减征政策时间起】、【减征政策时间止】自动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自动带出,【减征政策适用主体】默认勾选,均不可修改。未汇算清缴的一般纳税人,则【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置空,【减征政策适用主体】、【减征政策时间起】、【减征政策时间止】、【减免性质代码】、【减征比例】、【减征额】都显示为空,有标黄必录提示,可自行选择填入,系统自动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减征额;如纳税人本期存在其他减免事项,在“税源明细表”中选择填写减免性质,系统自动带出减免税额。

30.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纳税人本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即可享受50%的税额幅度的减征。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福建税务APP办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1.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福建税务APP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福建税务APP,按照【办税】-【申报缴税】-【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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