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镜洋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镜洋税务分局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融税镜洋强催〔2024〕1号
福清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666877933E):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融税镜洋通〔2024〕6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捌拾陆万伍仟肆佰贰拾柒元陆角陆分(¥:865427.6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潘丽榕
  联系电话:059185313169
  地址:福清市镜洋镇镜洋街32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詹文坤,潘丽榕(闽税征350181190162、闽税征350181190157)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镜洋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