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州市税务局、福清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拓宽主动公开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服务,持续完善公开制度流程,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
(一) 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1.推进税务工作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福州税务门户网站福清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我市税务机关税收宣传、政策文件以及纳税服务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和“能见度”。
2.推进税收执法工作公开透明。一方面,我局严格在福州税务门户网站福清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公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以及委托代征公告等内容,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我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办税厅的公示档及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公示了总局公示清单35项事项,其中事前公示13项、事中公示3项、事后公示19项,并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公示事项进行实时更新,推动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让权力运行更透明,更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
3.助推基层政务公开“两化”工作。我局积极对接福清市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及时梳理汇总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内容,配合完成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编制工作。并按照目录要求,有序推进政务公开。
(二) 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健全依申请公开办理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畅通依申请受理渠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依法依规满足社会公众的特殊信息需求,对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
(三)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我局不断扩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划定不予公开的界限,为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此,做到:一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拓宽公开面,凡是我局制定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策都予以公开。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强调主办部门(信息提供部门)第一责任人制度,就是遇到需拟制公开的政府信息时,主办部门第一时间提出公开申请,并及时做出制作、审批和移交,及时公开相关内容。二是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认真做好每一项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首先由文件主办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的初审,接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初审、复审、终审制的保密审查制度要求,做到由部门负责人、公开办主任、局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层层审核、审批,做到公开的信息不涉密,涉密的信息不公开,确保不出现泄密事件和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同时,在起草保密事项范围过程中,坚持最小化原则,注重把握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避免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列入保密事项范围,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健康地推进。
(四)推进组织领导、平台建设和监督保障工作
根据人事变动,重新调整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情况, 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具体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周密部署,有力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福州税务门户网站福清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福清局办税厅信息公开栏等官方公开渠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社交媒体渠道的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同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股室各司其职,确保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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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1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6 |
-2 |
3277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6 |
0 |
1083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2 |
+2 |
1530 |
|
行政强制 |
4 |
+1 |
3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2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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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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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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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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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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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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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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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主动公开内容仍需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运行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有关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为此,将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增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努力修订补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关内容,对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第一时间明确公开属性,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全面、准确、及时予以公开,凡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是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相关部门职责,对重点领域公开事项实行定期采集,定期公示,同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和监督等长效管理办法,力求从完善制度方面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水平。三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教育增强工作人员公开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