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晋税新店 通 〔2024〕 3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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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相关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公司在2021年1月-12月通过海关出口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出口应征货物涉及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办理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你公司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相关税款,请于2024年4月23号之前更正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