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关于送达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17时2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字体:   

  

关于送达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611330308N)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3号),2022年9月5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7号、17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2022〕173 号

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50100611330308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未按规定结转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司开发的文华富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于2020年4月13日取得《产权初始登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应自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起,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司未按规定申报。

  鉴于你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会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司开发的文华富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30%。

  你司2020年度应结转不动产销售收入617,845,345.71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为185,353,603.72元,按25%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46,338,400.93元,已申报14,461,868.16元,应补31,876,532.77元;

  你司2021年度应结转不动产销售收入4,588,000.00元,按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为1,376,400元,按25%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344,100.00元,已交228,263.07元,应补115,836.93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31,992,369.70元缴纳入库,同时对上述税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上述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2022〕177 号

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50100611330308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通知内容:你司开发的文华富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2016年11月取得《预售许可证》。截至2019年11月底,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的可清算情形。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向你司发放限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通〔2019〕6039号)》,限你司于2019年12月11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你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鉴于你司开发的文华富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已达可清算条件,且你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会计资料,“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司开发的文华富邑大楼(台江广场)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19%。

  对你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的不动产销售收入(不含税)622,433,345.71元按19%征收率,应交土地增值税118,262,335.68元,已申报37,658,100.42元,应补80,604,235.26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80,604,235.26元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2号)予以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通〔2022〕178 号

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350100611330308N

  事由:你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会计账簿资料。你司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申报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责令限期缴纳已申报费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通知内容:1、你司应补2020年度增值税344,125.75元、城建税42,437.97元、教育费附加97.28元、地方教育附加12,419.07元、印花税324,368.81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612.81元。

  2、你司于2022年4月15日申报2021年度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4,129.20元,限缴期限为2022年6月7日,已逾期未缴纳。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费款731,190.89元缴纳入库。同时对上述税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上述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通〔2022〕174号)予以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