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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市万都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3日16时58分

来源: 台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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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万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3154621111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榕台税二强催〔2023〕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3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台税二强催〔2023〕11号 

福州市万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3154621111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榕台税二通〔2023〕11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12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万壹仟玖佰柒拾捌元伍角玖分(小写:201978.59)元,未在规定的期限:2023年5月18日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书面通知你单位开户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特此告知!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超,黄志松 

  联系电话:18059133703 

  地址:学军路90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郑超,黄志松(闽税征350103230018,闽税征350103190168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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