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350103754973618):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公司做出《阻止出境决定书》(榕台税阻〔2025〕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
2025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阻止出境决定书
榕台税 阻 〔2025〕 3 号
福建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3754973618):
鉴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07月18日起阻止你(单位)王品枝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