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明(身份证号码:352202********3931):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对你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洋中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台税洋中 限改【2026】0012号)。由于你无法联系等原因,以致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等方式进行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洋中税务分局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洋中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榕台税洋中 限改〔2026〕0012号
吴小明(身份证号码:352202********3931):
你(单位)所管理的房产福州市台江区金源大广场1804B于2025年3月至今存在出租行为,且未开具该增值税应税行为对应增值税发票,未申报缴纳房屋出租取得收入对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限你(单位)于 2026年2月26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洋中税务分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