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辉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U7T46T)
我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后通〔2025〕880号)。由于你单位查无下落等原因,以致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后洲税务所
2026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后洲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后洲通〔2025〕880号
福州辉梦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U7T46T)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贰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陆元陆角玖分(¥:1228886.69)元,限2026年1月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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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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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21-01-01 |
2021-12-31 |
23821.19 |
贰万叁仟捌佰贰拾壹元壹角玖分 |
2022-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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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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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后洲税务所
202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