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关于用人单位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核销业务规范办理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09时35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字体:   

   1.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是什么?

  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是税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缴费工资,按照人社部门传送的登记信息,确定职工应缴费区间,按月生成的社保费待申报信息。既是方便用人单位申报,提供的“免填单”服务,也是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门职责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应申报社保费信息不允许通过在税务部门核销进行更改。 

  2.社保费预处理信息的产生遵循什么规则? 

  税务部门社保费预处理信息的产生以人社部门传送的参保职工缴费起止年月为准,“开始缴费年月”当月起缴费,“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不再缴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申报且仅能申报开始缴费年月至停止缴费年月期间的社保费 

  3.目前有哪些情形下的社保费预处理信息核销 

  (1)对于破产的欠费企业,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即单位缴费部分,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2)对人社、医保部门传送“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的属期已确认申报的,作废申报数据后可申请核销“停止缴费年月”次月及以后属期的预处理数据。 

  (3)其他符合相关政策或凭法律文书,人社、医保部门相关文书(材料)核销的情形。 

  4.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申报应当申报的社保费,避免反复向税务部门申请核销待申报社保费信息? 

  “依法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减员手续”是关键。对于按规定办理减员手续,但实际离职时间早于办理减员手续时间且出现跨月的,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时,应注意选择“减员当月不缴费”,以确保顺利在员工离职的次月停止缴费。 

  5.办理减员手续后,原社保费预处理信息如何处理? 

  分以下两种情形: 

  (1)未经用人单位确认申报的,税务部门系统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登记信息变更情况自动更新预处理信息,核销参保职工“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的预处理信息,无需用人单位申请办理。 

  2已经用人单位确认申报的暂无法根据经办机构传送的登记信息变更情况核销参保职工“停止缴费年月”次月起的预处理信息,需要用人单位作废已申报数据后删除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属于网上办理业务)。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