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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关于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30日17时14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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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变化

  依据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25年的所得税汇缴申报重磅升级,取消2张表,修订6张表, 

  1.表单取消 

  首先,两张表单被取消都不再需要填报了。 

  2.主表调整 

  名字更清晰,行次设置也有大动作,结合新会计准则,优化了“利润总额计算”相关行次等。方便大家更正申报。 

  3.填报修订 

  资产折旧、汇总纳税等各类明细表填报说明修订。 

  这些变化都是重点,是近几年的重大变革,现在正值汇缴期,大家务必第一时间下载新版申报表,提前预填! 

  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所有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试生产和试经营,或者在年度内终止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享受减税、免税政策,亦无论其盈利或亏损,都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并合规地完成2024年度的汇算清缴。 

  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途发生解散、破产或撤销等终止经营的情况,需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实际经营终止后的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因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亦需在停止经营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汇算清缴。 

  三 ﹑202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1.企业所得税三项重大变更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修订 

  自2025年1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科技”一词将被更新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此更改后,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及税务等主管部门协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新增税前扣除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涵盖电子及纸质形式,将被纳入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这些票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作为财政、税务、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同时,捐赠票据将作为捐赠人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3)税额抵免政策调整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对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及智能化改造的投入,若不超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可按1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若当年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此部分可结转至未来五年内使用。 

  2.2025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约为5%)。此优惠政策将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1)统一行业: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中,企业实际发生但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100%;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200%的比例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2)集成电路及工业母机行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企业的研发费用可按120%在税前扣除,或按220%摊销无形资产。企业可通过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此政策。 

  (3)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及器具,可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无需分年度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资产,仍按原税法规定处理。 

  3.企业所得税最新税率 

  (1)基本税率: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适用20%税率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同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此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适用15%税率的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15%税率(财税〔2017〕79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自2021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自2020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适用15%税率(财税〔2020〕31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5%税率,须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项目为主营,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适用15%税率(财税〔2022〕19号)。 

  7)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核心领域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适用15%税率(财税〔2020〕38号)。 

  8)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15%税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适用10%税率的企业 

  1)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适用10%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与其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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