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青龙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5738041167P)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樟税罚〔2026〕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
2026年4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樟税罚〔2026〕1号
永泰县青龙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5738041167P)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永泰县梧桐镇政府大院内 )限期内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闽01执恢113号之三,你(单位)名下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西林村等五处房产(权证号:樟房权证Z字第0880126号、第 0880127号、第0880128号、第0880129号、第0880130号)、七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樟国用(2005)第0859号、第0860号,樟国用(2007)第09047号、第09048号、第 09049号、第09050号、第09051号)及分别位于永泰县青龙溪大洋水电站、春光水电站、马头台水电站、曲埕水电站的127处机器设备和19处构筑物,由永泰杭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5MAEQN1A249)于2025年10月30日以263065365元拍得,你(单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76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开具相关业务发票并及时申报。你(单位)限期内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金三系统综合查询模块查询结果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决定处六千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