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2593450612J):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长税二限改〔2024〕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送、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长税二限改〔2024〕1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分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榕长税二限改〔2024〕1号)书面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月3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榕长税二限改〔2024〕1号
长乐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2593450612J):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九十六条,限你(单位)于2024年1月16日前按规定申报:
土地增值税(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
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清算))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