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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10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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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因公司发展需要,9月份新引进两台大型设备,价值分别为480万元和600万元。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综上,你公司购买的价值480万元的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而价值600万元的设备不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如符合条件,可适用其他政策加速折旧。

  二、我公司是一家创意产品设计企业,最新采购一批新型号电脑和高端办公家具,为员工创造高效舒适的办公条件。我公司的上述采购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电脑及办公家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且符合会计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三、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批工程车辆,开票时间为2017年12月份,当月投入使用, 2018年1月计提折旧。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款“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综上,你公司购买的这批工程车辆早于新政策的施行时间2018年1月1日,因此不可以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但可以适用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其他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

  四、接上例:开票时间改为2018年12月,其他条件不变,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的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46号公告的解读。你公司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新政策,扣除时点为2019年度。

  五、我公司采购一批进口分析仪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准备税前一次性扣除。为规范操作,避免涉税风险,企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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