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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1日09时4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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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二、对已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公布后,其所涉及的2011年1月1日(含)起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修订为2%,修订后所调增的应纳费款不再单独告知。 

   

  三、对因政策调整而应予补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各级地税机关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征工作。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在其账户内存入足以补交按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款,以便划转入库。 

   

  对委托代征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加强与代征单位联系,与代征单位重新协商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调整后的征收和补征工作。 

   

  对纳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和补征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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