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福州市税务局推行三项实措,落实减税降费系列优惠政策,助力全市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一、应对疫情税收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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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
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财产损失或严重亏损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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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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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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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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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企业类型 税费种 |
小规模纳税人 |
文件依据(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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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10万 |
月销售额≤10万 |
季销售额>30万(月10万) |
季销售额≤30万(月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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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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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
财税〔2019〕13号 |
城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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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
免 |
财税〔2019〕13号 闽财税〔2019〕5号 |
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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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
财税〔2016〕12号 |
减半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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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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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
财税〔2016〕12号 |
减半 |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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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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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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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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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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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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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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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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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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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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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 |
三、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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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
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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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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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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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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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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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优惠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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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增值税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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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四率” |
降税率 |
原税率 |
现税率 |
政策依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 |
16% |
13%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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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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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扣除率 |
原扣除率 |
现扣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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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 |
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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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1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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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
原出口退税率 |
现出口退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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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 |
16%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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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
10%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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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
原退税率 |
现退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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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
11%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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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 |
11%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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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抵扣” |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
原政策 |
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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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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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 |
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
一次性全额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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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加计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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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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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留抵” |
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
原政策 |
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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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增值税留抵退税 |
所有行业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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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险减费降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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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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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具体费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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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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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1%、0.2%、0.35%、0.45%、0.55%、0.65%、0.8%、0.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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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
1.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6168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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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234元执行、上限按16168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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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6168元之间自行选择(同一征缴年度提高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如有困难,按原缴费基数标准<注:3100元>过渡执行至2019年底),全省所有地区执行统一标准,今后根据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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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3436.15元执行、上限按17180.76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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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