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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时要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16时4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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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强外资在华投资的信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给予了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3号),使政策在具体执行层面得到细化。该政策运行以来,我们福州市局已帮助18家境外投资者享受了近8000万元的税款递延,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息金额达到了8亿元。以下从几个方面说说境外投资者在享受这一政策过程中需注意的相关事项。

  第一,什么样的利润,以及用于何种用途可以享受?

  对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其分配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备注:财税〔2017〕88号仅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方可享受,该文件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对于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也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第二,是不是满足了以上条件的直接投资都可以享受?

  需要关注的点是: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不可以享受。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但是,总局公告对于以下情形给出宽容的对待,即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第三,境外投资者该如何进行备案享受?

  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利润分配企业及境外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在按照规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在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时,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按规定需要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对于利润分配企业来说,需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第五,该递延的税款在何种情形下应申报补回?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申报补缴税款时不影响其原协定待遇的享受。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但是有个例外,如果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了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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